西南大学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南大学博物馆发展,更好发挥博物馆教学、科研及育人功能,规范博物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16571-2012)《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1〕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厅〔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大学博物馆(Southwest University Museum)(以下简称“博物馆”)的所在地为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第三条 博物馆作为学校直属单位,是利用学校所收藏的文物、陈列品等文化资产设立,致力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文化传承创新,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机构。业务上接受学校和上级业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博物馆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宣传科学知识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充分发挥博物馆在教学科研、文化育人、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第五条 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宗旨,征集、保管、保护、研究藏品;
(二)以博物馆藏品为基础,举办常设展览和各类临时展览,并面向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开放;
(三)开展传播和弘扬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知识等教育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办法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博物馆依托历史文化学院 民族学院、美术学院、植物保护学院、园艺园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蚕桑纺织与生物质科学学院、柑桔研究所等单位,建设历史馆、民族馆、美术馆、自然馆(以下简称“类别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博物馆代表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与各依托单位协同办馆。
第七条 博物馆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负责鉴知楼(教学示范楼)的历史馆、民族馆、美术馆、自然馆等4个类别馆的日常开放与管理运维;
(二)负责阳光大厅、临展厅等公共及附设空间的管理运维;
(三)负责昆虫标本馆、植物标本馆、动物标本馆的公共空间管理运维,其日常建设与维护、安全管理由所属教学科研单位负责。
第八条 博物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博物馆各项工作;
(二)组织制定博物馆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
(四)组织撰写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博物馆代表学校履行博物馆管理职责,负责学校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二)制定博物馆规章制度与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三)博物馆作为公共展区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展厅各项管理工作,负责文创产品开发,负责各类别馆和临展厅面向师生及社会公众的开放运营与讲解咨询服务,维护展厅运营秩序,保障展品安全与陈列规范。
(四)负责对学校聘请的物业与安保团队进行日常监督,维护馆内公共秩序、安全保卫、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及清洁卫生等。
(五)统筹藏品征集工作,协同各类别馆开展文物与陈列品的调查、征集、鉴定与接收,完善相关档案与数据统计。
(六)负责统筹博物馆信息化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及陈列品等藏品数字资源和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博物馆育人工作,与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共同构建博物馆协同育人体制机制,开发博物馆教育资源,开展面向学生的实践教学与研学、科普等活动。
(八)负责博物馆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开发和运营博物馆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宣传平台,发布展览信息、文物知识、活动新闻,扩大博物馆影响力。
(九)搭建校内外交流合作平台,与国内兄弟高校博物馆、地方博物馆、科研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开展馆际交流、文物与策展研究等活动。
第十条 博物馆所依托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参与对应类别馆陈列展览的内容策划与审核,提供学术资料和研究成果,开展文物与展品研究。
(二)遴选专业教师、学生担任博物馆讲解志愿者,提供专业培训,在日常运行、重要节点或重要接待中承担讲解服务工作。
(三)发动师生及社会资源,积极征集与学科专业相关的文物、标本、陈列品等,丰富博物馆藏品体系。
(四)将相关类别馆作为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协同博物馆开发实践教学项目与研学课程,安排学生到馆参与学科实践、实习活动;策划举办相关学术讲座、科普文化等育人活动,按规定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博物馆备案。
(五)作为各类别馆展厅展品及库房藏品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各类别馆展厅及库房的藏品管理及布展,藏品隶属关系不变,报学校博物馆备案。历史馆、民族馆展厅展品及库房藏品纳入历史文化学院 民族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美术馆展厅展品及库房藏品纳入美术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植物保护学院、园艺园林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蚕桑纺织与生物质科学学院、柑桔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作为自然馆库房标本(展厅展品以及博物馆新购的标本除外)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六)负责展品出入库登记、布展与撤展环节的监督,确保展品及藏品安全无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实践及相关规范,严格展品、藏品保护措施,负责展品、藏品的定期修复与保养工作。
(七)定期对纳入《西南大学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办法》(西校〔2023〕70号)管理范围的各类别馆展厅及库房的藏品开展资产盘点工作,形成正式盘点报告,按要求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博物馆、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八)展厅展品如需更换、修复或外借,应与博物馆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展厅布展优化提升工作。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和定位,通过征集、交换、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二条 按照《西南大学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办法》(西校〔2023〕70号)规定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登记账、备查簿、资产信息卡,保证藏品总账真实、准确、完整。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应当办结藏品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文物和陈列品借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南大学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办法》(西校〔2023〕70号)执行。
第十四条 藏品调拨、发生损毁丢失的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履行相关处置流程后,由国资部门调整或核销。文物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学校机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展览管理
第十六条 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博物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科学、文明和文化艺术知识,引领大众的科学认知、价值认同和文化自信。
第十七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与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十八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十九条 展厅内须配备符合《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2012)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及防止展品遭受温湿度、光照、污染物等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保障展品安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西南大学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办法》(西校〔2023〕70号)管理范围的博物馆藏品为学校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西南大学博物馆馆徽代表西南大学博物馆,系博物馆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发展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全校发展规划,为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对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等开展的公益性活动,学校应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运行资金来源包括:
(一)博物馆的安保、清洁、宣教、展品维护等日常事业经费;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教育基金会指定用于博物馆建设运行的捐赠;
(三)文创产品、特展、专项研学活动及其他合法合规服务等形成的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参观须知(含开放时间、讲解服务等)、展览场地管理、应急管理预案等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博物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