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西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学校、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条件,是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各单位应当将其纳入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四条档案记录和反映了学校创办、建设与发展的全过程,各单位和师生个人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依规利用学校档案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批准设立档案分室,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师生、学校和社会利用。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配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七条 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又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和实施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指导档案分室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做好档案立卷与归档工作,组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档案数字资源和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等档案信息化工作;

(六)按规定开展档案的利用及开放工作,编研、出版档

案史料;

(七)做好教职工人事档案的接收、保管、查询、转递等工作;

(八)统筹做好学生档案的接收、保管、查询、转递、统计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九)做好学校档案资源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好档案的文化育人功能;

(十一)开展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档案分室行政上受所在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档案馆指导、监督与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综合规划本单位档案工作;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征集)、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由本单位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并向档案馆报送年度新增档案库存目录和统计报表;

(三)开展本单位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四)利用本单位档案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其文化教育功能;

(五)配合学校档案馆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档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等档案法律法规;

(二)确定分管本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立卷归档的工作量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将档案工作列入其岗位职责,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整、规范完成本单位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按时移交档案;

(四)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工作。

第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档案馆负责指导各单位立卷工作。

传统载体档案由立卷人按照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整理组卷,在归档系统中进行信息著录、打印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

案卷封面,经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移交档案馆。

电子文件归档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4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及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学生档案的接收与管理,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按照《西南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附件 1)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已破损文件应予复制,复制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之间的形成规则,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组卷;

(三)纸质归档文件应用纸规范、质地优良,字迹清楚、耐久,严禁用圆珠笔、红笔、铅笔等不耐久笔书写;

(四)在归档系统中进行档案信息著录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标题明确、格式正确,上传电子文件应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五)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六)校内多部门合作完成的工作或项目,由主办单位负责全套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协作单位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与校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须向档案馆移交全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档案馆保存;

(七)涉密档案,相关单位须指派保密人员线下单独组件后,直接移交给档案馆保密人员。

第十四条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及手续如下:

(一)党群、行政档案和能按自然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二)教学档案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基建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四)财会档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档案形成单位临时保管一年,再向档案馆移交;

(五)实物档案应当即时归档;

(六)上级规定应移交的档案应当按要求随时移交。各单位移交档案时,必须办理以下移交手续:档案移交清

单、部门归档情况表,各一式两份;写明移交内容、移交数量、

移交时间;交接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学校师生员工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馆制定《西南大学档案分类和档号编制方案》(附件2),并据此对馆藏档案进行分类、鉴定、编号、排架和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档案数字化成果保管。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措施,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体档案安全和信息安全。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销毁和馆内各种数据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当组织做好档案销毁鉴定工作。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同意,登记造册,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和相关部门要不断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文件归档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间的相互衔接,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确保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二条 涉密档案的管理、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档案开放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根据档案保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建立档案借阅和审批制度,做好档案的利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西南大学档案材料证明章的档案复制件和电子档案,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凡需利用馆藏档案者,均应持合法证明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于公益目的的档案利用,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可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二十六条 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填写《西南大学档案借出审批表》(附件3),通过审批后方可外借。借出档案须按时归还,损坏或丢失档案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无偿、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传承传播档案文化。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档案工作是衡量学校各单位工作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将档案工作列入各单位职责范围,作为检查、考核各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依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七)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八)其它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档案馆负责承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14〕5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西南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西南大学档案分类和档号编制方案

3.西南大学档案借出审批表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