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西南大学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5-0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46号令)《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西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校〔2021〕84号)等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移动文物指学校拥有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历史时代特征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陈列品指具有前述功能价值的文创衍生品、标本和模型。

第三条 以下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移动文物包括:

1.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图书馆馆藏除外);

3.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

5.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陈列品包括:

1.具有重要价值的绘画、书法、篆刻、雕塑等文创衍生品;

2.合法命名的模式标本,国家一、二、三级古生物化石标本,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标本以及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的野生动、植物标本,地球以外采集或地球上发现的重要天体标本,价值或估值1000元以上的人体、动物、植物、医药、矿物等标本;

3.价值或估值1000元以上的天体、生物、人体等模型。

第四条 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来源包括调拨、采集、征集、购买、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等方式。

第五条 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财务部: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的账务管理及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的统筹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二)博物馆:作为学校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的总登记账管理,并统筹协调认定和鉴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开展制度建设和登记、清查、保护和利用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三)使用单位:作为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使用与管理的主体,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并报学校博物馆备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学校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本部门管理制度,并负责登记、建账、统计、保管、利用、清查、保护、修复、报损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清查

第八条 总登记账是记录收藏单位所有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的账目,是核算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登记日期、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尺寸/质量、质地、完残状况、来源、入馆凭证号、注销凭证号、级别、备注、账册页码(详见附件1)。

登记时,按照《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进行认定和鉴定。

第九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总登记账,真实、及时反映所有信息,并向博物馆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财务部登记入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及时提交资料调整相关账目。

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详见附件2)进行登记,待成本可以可靠取得后,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总登记账和资产账是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应当作为编制资产报告和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总登记账和资产账应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信息卡是总登记账和资产账的基础,应准确填写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信息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退出等发生变动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有关账目。

可移动文物如需校内调拨,必须经过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由移交方、接收方、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博物馆等共同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清查盘点原则上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范围;博物馆和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抽查或专项盘点工作。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接收、登记、认定和鉴定、编目、档案、安全、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区分等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做好可移动文物与陈列品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配置相关条件,定期检查,如有污损、霉变、锈蚀、破裂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按照《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20〕6号)的规定迅速拟定方案,做好抢救修复、报损等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的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资产,提高利用效率,服务教学科研,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调拨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后,及时上报博物馆,履行相关处置流程后,由财务部调整或核销账务。

可移动文物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利用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禁止将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赠予、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借用管理。可移动文物的借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陈列品的借用,由借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借出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珍贵陈列品原则上不借用,如需借用,还须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借出时间不得超过45个自然日,归还时须由借出单位三人以上核验并签字入库。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原则上不允许复制拓印,因展陈和保护必须复制拓印的,须参照《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藏品档案制度,参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等形成藏品档案,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制定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建立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总登记账。总登记账信息发生变动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资产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学校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主要包括:

(一)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规模、性质、分类等情况;

(二)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等情况;

(四)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资产调拨、退出、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学校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博物馆定期或不定期就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的登记入账、保管保护、研究利用、资产退出、减损和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8号)等专项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可移动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建立台账(详见附件2),并向博物馆报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博物馆和财务部承担,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

2.备查簿/台账

3.可移动文物/陈列品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印发